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对华载重轮胎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披露

发布时间:2026-08-21

202681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载重轮胎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披露(参见第2026/503/AD18R4号公告),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欧亚经济联盟造成的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维持2015154号决议不变,继续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涉案产品为轮毂直径介于17.524.5英寸(含),用于卡车、客车、半挂车等的新充气橡胶轮胎。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 20 100 04011 20 900 08708 70 990 9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692日(含)前提交案件评述意见。

20149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1218日,依据201511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自20151218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此后,欧亚经济联盟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于202172日作出肯定性终裁并将措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628日。2025111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该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2026325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将中国载重轮胎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至20261113日(含)。

(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文 璐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https://docs.eaeunion.org/upload/iblock/89c/f4b4vdcv9a5voue5dhcx7kvfhhn6gegm/AD18R4_notice_publicat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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