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发布法律草案以使德国电池法与欧盟电池法规保持一致

发布时间:2024-08-14

一、发生了什么?

2024218日起,《欧盟电池及废电池法规》(EU) 2023/1542 (“《电池法规》”)的大部分条款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新法规废除了现行的《电池指令》(2006/66/EC),旨在使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电池更加耐用、安全、可持续且高效。它通过引入更详细的强制性设计、内容和合格评定要求,显著扩大了现行指令所创建的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制度,以确保电池的可持续性和循环性。自20258月起,该法规还引入了新的强制性供应链尽职调查要求,以应对电池制造中使用的某些原材料和二次原材料的开采、加工和交易所固有的社会和环境风险。

鉴于欧洲法规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电池法规》无需转化为德国的国家法律。尽管如此,《电池法规》为国家立法者提供了若干开放条款。此外,它还包含了针对成员国的具体监管授权。因此,德国电池法仍需与《电池法规》保持一致。

为此,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核安全和消费者保护部(BMUV)最近公布了《电池法实施法案》(Batterierecht-Durchführungsgesetz“BattDG”)草案。根据该草案,如果立法者如BMUV所设想的那样通过该法案,BattDG将于2025818日生效。自同一天起,现行的《德国电池法》(Batteriegesetz)将被废除。

二、对您的影响是什么?

(一)作为一般原则,拟议的BattDG仅在以下情况下制定规则:

1. 为实施直接适用的《电池法规》而需要特定规范。

2. 《电池法规》本身要求成员国制定国家规则。

3. 成员国在特定法规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在此背景下,BattDG将包括以下部分:

1部分:一般要求

2部分:废旧电池管理要求

3部分:确定参与物质限制程序的主管部门

4部分:电池合规性规则

5部分: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的要求

6部分:颁布法令的授权

7部分:罚款规定和最后规定


(三)在此背景下,当前BattDG草案最相关的方面如下:

1. 《电池法规》第3条第1款第47项包含了生产者一词的详细定义。BattDG3条第1项补充了这一定义。为此,生产者还包括任何分销商,其故意或因过失提供来自未根据《电池法规》第55条与BattDG5条规定获得正式授权的生产者或其授权代表的电池。这一生产者虚构Herstellerfiktion)原则旨在实现市场自律,以防止大量未注册生产者的电池流入市场。

2. 根据《电池法规》第57条第1款,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使指定生产者责任组织成为生产者的强制性义务。

BattDG7条第1款运用了这一权限。因此,在德国,电池生产者必须参与生产者责任组织,以确保每个电池类别的全国范围内回收。为此,生产者必须指定电池类别和每年涉及的电池最大质量。生产者责任组织必须立即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生产者确认参与,说明电池类别和每年涉及的电池最大质量。类似的组织已经存在于包装和电气电子设备领域。

3. 根据《电池法规》第55条第6款的规定,如果生产者指定了生产者责任组织,则该组织应履行《电池法规》第55条规定的注册义务,除非成员国另有规定。BattDG利用了这一开放条款,并要求生产者在指定了生产者责任组织的情况下也必须遵守注册义务(见BattDG5条第1款)。

4. 根据《电池法规》第59条第3款第1句第a项的规定,便携式电池的生产者或指定的生产者责任组织应在20231231日前实现并永久维持至少45%的废弃便携式电池回收目标,BattDG13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责任组织必须实现至少50%的废弃便携式电池回收率,并永久保持这一回收率。

5. 《电池法规》第62条第1和第2款对便携式电池和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滑板车)的分销商规定了各种义务。例如,分销商应免费从最终用户处回收废电池,而不对最终用户施加购买或曾购买新电池的义务,无论其化学成分、品牌或来源如何。BattDG14条对此作了补充规定。例如,根据BattDG14条第3款,分销商有义务将退回的废弃便携式电池和轻型交通工具电池交给获得相应电池类别批准的生产者责任组织。分销商必须与生产者责任组织签订至少为期十二个月的合同。此类合同只有在约定期限结束前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方可终止,或者,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在十二个月期限结束前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方可终止。如果未遵守通知期限或未宣布取消,期限将至少再延长十二个月。

根据BattDG18条第3款,类似的原则适用于启动电池、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分销商。

6. 《电池法规》未规定电池的押金返还制度。相反,第63条规定,委员会应在20271231日前评估建立电池押金返还制度的可行性和潜在利益,特别是针对一般用途的便携式电池。

相反,根据BattDG19条第1款,如果最终用户在购买新电池时未归还旧电池,则向最终用户供应启动电池的分销商有义务收取每块启动电池7.50欧元(含增值税)的押金。收取押金的分销商有义务在旧启动电池归还时退还押金。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启动电池押金返还制度并不是BattDG的创新。现行的《德国电池法》第10条已经规定了这样的制度。

三、应采取的行动

《电池法实施法案》草案尚未提交德国议会。这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进行。在立法过程中,德国立法者可能决定修改草案的当前文本。

无论如何,电池的生产者、进口商和分销商,以及履约服务提供商和在线市场提供商,应立即开始规划当前草案可能对其业务产生的影响。BattDG将针对电池引入重大且雄心勃勃的新要求,特别是在其分销、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方面。

建议所有受影响的经济运营者审查当前版本的立法,以评估其对各自业务的影响,密切关注立法进程,并通过商业协会等途径使立法机构了解任何不相称的拟议要求。

来源:奋讯贝克麦坚时法律天地

作者:Prof. Dr. Ulrich Ellinghaus LL.M., Dr. Andreas Neumann 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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