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通过对进入成员国专属经济区的货物实施碳排放定价

发布时间:2025-12-18

2025年7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针对将货物和加工产品运至成员国专属经济区(EEZ)或大陆架(CS)的CBAM应用规则实施条例(草案)》,近日,欧盟委员会正式采纳了该草案。该文件作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重要补充,首次明确“不进入欧盟关境,但进入欧盟EEZ/大陆架的货物”同样适用CBAM。草案涵盖进口人定义、申报制度、海关控制及申报格式等内容,标志着欧盟正在将CBAM的适用范围向海上工程场景全面延伸。

本文对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中国企业的潜在影响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背景:CBAM适用范围首次延伸至EEZ/大陆架

根据CBAM主规(Regulation(EU)2023/956),CBAM通常适用于进入欧盟关境的钢铁、水泥、铝、氢、化肥、电力等产品。然而,欧洲大量海上工程(如海上风机、油气平台、LNG装置等)位于欧盟EEZ或大陆架,地理上邻近欧盟但不属于海关领土。

此前,这类场景尚未有明确的CBAM强制要求。草案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意味着:海上项目不再是灰色地带,所有进入欧盟EEZ/CS的CBAM货物都必须履行欧盟CBAM义务。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进口人(Importer)的认定机制

草案规定:

将货物运送到EEZ/CS的接收方(持有海上平台运营许可者)视为进口人。

若涉及保税加工(inward processing),则提交再出口申报的人视为进口人。

即,无论货物是否实际进入欧盟海关领土,只要最终目的地是欧盟EEZ/CS,都视同“进口”,并触发CBAM。

(二)明确哪些行为构成“进口”

草案将以下行为明确视为“importation”:

  • 货物送达海上平台(Receipt)

  • 加工后的产品被再出口至EEZ/CS

这意味着企业不能以“未进入欧盟关境”为理由规避CBAM。

(三)强制设置海上CBAM申报制度

接收方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必须提交Receipt Declaration。申报可以:

  • 电子方式(附件I指定数据结构)

  • 纸质或邮件(附件II指定表格)

  • 申报内容包括:

  • 收货人EORI、TIN、CBAM账户号

  • 海上结构的GNSS坐标

  • 商品HS/CN/TARIC代码

  • 原产国、重量、描述

  • 发票及其他支持文件

此外,正式CBAM年度申报(CBAM declaration)必须附带receipt declaration。

(四)海关加强对EEZ/CS货物的监管

尽管EEZ并非欧盟关境,草案授权成员国海关:

  • 检查货物

  • 核对申报文件

  • 查阅企业账簿

  • 在企业场所开展现场核查

监管力度与传统进口模式趋同。

(五)附件I&II规范了申报格式

  • 附件I:电子申报的数据结构(包括编码规则、字段格式、数据长度等)

  • 附件II:纸质申报的官方表格模板

这使CBAM海上场景的申报完全制度化、标准化。

三、对中国企业的实际影响

尽管EEZ/CS场景相对专业,但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十分直接且重大,尤其是涉及海上工程供应链的行业。

(一)CBAM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以下产品一旦运往欧盟近海项目,即触发CBAM:

  • 海上风机塔筒、钢结构

  • 海上油气平台设备

  • 海上电力系统(变流器、电缆、升压站)

  • LNG海上处理装置

  • 海上氢能/电解槽设备

  • 造船相关钢材或组件

过去认为“海上项目不算进口”的认知将完全失效。

(二)中国出口企业必须向欧方提供完整的碳排放数据

由于欧方接收方成为“进口人”,他们将要求中国供应商提供:

  • 产品嵌入排放(embedded emissions)

  • 排放计算方法说明

  • 材料溯源数据

  • 第三方核查文件(未来强制)

这意味着:所有进入海上工程供应链的中国企业,都必须建立CBAM级别的碳排放管理体系。

(三)海上工程合同将强制加入CBAM合规条款

欧方平台运营商(如rsted、Equinor、BP、TotalEnergies)为了履行CBAM义务,可能要求供应商:

  • 提供可核查的排放数据

  • 承担排放信息不准确的责任

  • 补偿因高碳排放导致的成本上升

对于中国钢铁、电气设备和海工装备供应商,合同风险明显上升。

(四)保税加工/转口业务的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复杂的合规要求

涉及:

  • 第三国加工

  • 再出口至海上平台

  • 供应链多节点加工

这些链条需要统一排放数据、统一核查,增加管理难度。

来源:艾科森环境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