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禁止进口糖、大米等12类货物

发布时间:2026-02-28

一、法规概述

作为政府保护国内产业努力的一部分,印度尼西亚的进口政策持续演进。在此背景下,印尼贸易部于2025年12月29日颁布了《贸易部长条例第47号(2025年)关于禁止进口货物》(MoT 47/2025)。该条例撤销了经《贸易部长条例第40号(2022年)》修订的《贸易部长条例第18号(2021年)》(MoT 18/2021),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在实践中,MoT 47/2025 的实施进一步限制了可进入印度尼西亚的货物范围。这一点体现在对十二类禁止进口货物的明确规定上。相关货物的具体类型通过关税税目/协调制度(HS)编码在附件中予以详细列明,而该附件构成本条例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组成部分。

法规的主要规定

(一)禁止进口货物类别的指定

根据本法规,贸易部长对进口至印度尼西亚的特定货物实施进口禁令。

被禁止进口的货物共分为十二类,即:

(1)糖;

(2)大米;

(3) 消耗臭氧层物质;

(4)二手袋、二手麻袋及二手衣物;

(5)基于制冷系统的消防灭火设备;

(6)非用于消防灭火的基于制冷系统的货物;

(7)基于制冷系统的电子产品;

(8)某些药品及食品相关材料;

(9)危险及有毒物质;

(10)危险及有毒废物以及某些列明的非危险及非有毒废物;

(11)成品手工具;

(12)含汞医疗器械。

上述各类货物的具体类型已在附件中作出进一步规定,该附件构成《贸易部长条例第47号(2025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禁止进口货物的适用范围

根据《贸易部长条例第47号(2025年)》,贸易部长禁止进口商从关税区以外进口被指定为禁止进口的货物。

 该项禁止规定亦涵盖以下行为:

(1)将货物从关税区以外输入自由贸易区/自由港(Kawasan Perdagangan Bebas dan Pelabuhan Bebas,KPBPB);

(2)将货物从关税区以外进口至特殊经济区(Kawasan Ekonomi Khusus,KEK);

(3)将货物从关税区以外进口至保税区(Tempat Penimbunan Berikat,TPB);

(4)在进口以出口便利机制项下,将货物和/或材料从关税区以外进口,用于加工、组装或安装并以出口为目的。

(三)进口货物禁止规定的例外情形

(1)进口商可对已出口的货物进行再进口,即使该等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类别,前提是该再进口系针对相关出口货物进行,且须符合适用的海关法规。

(2)对于以下货物允许进口:

  • 非用于灭火器的制冷系统类货物;

  • 使用氢氯氟烃-123(HCFC-123)的制冷系统类电子产品,无论为空箱或已充装状态,但须该等货物在本贸易部长条例生效日前已完成装运。

上述进口须提供提单(Bill of Lading/B/L)或 空运提单(Air Waybill/AWB)的日期作为证明,进口货物的宽限期限为2026年1月31日,于此日期及以前抵达目的港、且有海关舱单文件(BC 1.1)作为到港证明的,仍被允许进口。

二、相关风险场景及合规提示

继续进口被禁止进口货物的进口商,可能依据海关法规被处以相应制裁。根据《1995 年第 10 号海关法》(经《2006 年第 17 号法律》修订,以下简称《海关法》),相关货物存在被认定为国家控制财产的风险。此外,还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等。

(一)进口糖或大米

某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进口糖或大米,作为生产原材料或配套物资。在《2025年第47号贸易部长条例》(MoT 47/2025)生效后,该等商品被列为禁止进口货物。

MoT 47/2025 的影响:

  • 进口商被禁止进口相关货物,包括将货物输入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区(KPBPB)、经济特区(KEK)及保税区(TPB);

  • 相关货物可能被海关扣留,并根据《海关法》被认定为国家管控财产;

  • 进口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并可能导致运营延误及经济损失。

合规提示:

进口商在发货前应核查相关货物的税则号(HS Code)及其是否属于禁止进口范围,以确保合规。

(二)进口冷藏柜(制冷设备)

原则上,冷藏柜属于非用于灭火器的制冷系统类货物,该类货物根据 MoT 47/2025 被列为禁止进口货物。

MoT 47/2025 的影响:

  • 进口商被禁止进口该等货物,包括输入KPBPB、KEK 及 TPB;

  • 相关货物可能被海关扣留,并根据《海关法》被认定为国家管控财产;

  • 进口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并遭受运营中断及财务损失。

合规提示:

对于非用于灭火器的制冷系统类货物,如能提供提单(B/L)或空运提单(AWB)日期证明,且货物最迟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 抵达目的港,并持有海关舱单(BC 1.1)予以证明,则可适用例外规定。

(三)因产品缺陷而进行的出口货物再进口(Re-import)

印尼出口至海外的胺类功能化合物因产品缺陷、规格不符或其他商业原因被海外买方拒收,需将该等货物再进口回印尼。

合规提示:

尽管该类货物可能被列为禁止进口货物,但只要属于此前已出口的同一货物,且再进口行为符合印尼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仍允许进行再进口。

三、企业合规实操建议

(1)对进口货物种类进行调整,以确保合规。

(2)重新评估并调整进口物流安排。

(原标题:新法速递 | 禁止进口货物:印尼贸易部长条例第47号(2025年)2026年起正式实施)

来源:印尼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