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新规统一塑料废料“报废终止”判定标准
2026年8月6日,欧盟通过WTO发布TBT通报G/TBT/N/EU/1229,公布《委员会实施条例(草案)》,统一全欧盟热塑性塑料废料的"终结废物地位"(end-of-waste)判定规则。条例适用于机械回收、溶剂溶解回收两类再生加工模式,拟于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第20日生效,生效后6个月全面落地,公众意见征集截止至2026年9月20日。
一、三大核心合规判定标准
条例附录I明确再生料获得原料属性、不再归类为废弃物的硬性门槛,分为原料、加工、成品三类管控要求:
管控板块 | 核心要求 |
准入塑料原料 | 1. 严控危险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REACH 受限物质含量;2. 医疗塑料垃圾、一次性卫生吸收用品需单独去污才可投入回收;3. 外来杂质总含量≤1.9% |
回收加工流程 | 机械 /溶剂回收不得破坏塑料高分子主链;原料、成品分区存放,完整记录分选、清洗、提纯全工序 |
再生塑料成品 | 符合欧盟REACH、CLP、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仅允许用于全新塑料制品生产,不得焚烧能源化 |
二、配套管理强制制度
1. 质量体系认证: 所有再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完整质量管控体系,覆盖原料采购监控、工艺监测、成品抽检、客户反馈记录、员工培训等全环节,每三年由认可合规评定机构或环境核查员复审,全程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
2. 批次合格声明: 每一批再生塑料必须按附件II统一制式出具电子符合性声明,随贸易环节流转;进口商须核验第三国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认证文件。
3. 出口约束衔接新规: 对标(EU)2024/1157《废弃物运输法规》,输往欧盟境外(含非经合组织国家)的再生塑料仅允许含单一热塑性聚合物(PE、PP、PET混合物除外),规避废料出口监管漏洞。
对欧出口再生塑料企业须严控外来杂质与受限物质,建立可追溯质量体系并完成第三方评审,规范每批符合性声明。
信息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